老爸走了之後,留下了"一筆"遺產,
按照法律的規定,第一順位繼承人..配偶可分得一半,其餘由子女均分,
老媽很大方,自動棄權,
所以我們五個兄姐妹每人共可得新台幣....2.5元,
別懷疑,是真的,老爸走時,口袋中的現金不多不少,剛好只有12元,
老爸英明,老爸有遠見,
12元,我們不需吵翻天,不需協商,彼此禮讓,一片詳和.
老爸生前和我們,曾有數年的時間不曾有過任何的連繫,
如今他走了,便有一些可能的問題需處理,
生性善良的老爸,有沒有可能幫人做保,........非常有可能,
生性迷糊的老爸,有沒有可能掉了身份證,......非常有可能,
生性好賭的老爸,有沒有可能到處借錢,........有一點可能,
難以捉摸的老爸,有沒有可能四處買屋買地留給我們.....完全沒有可能!!!
基於種種的可能與不可能,有些程序是一定要做的,
那就是關於"繼承"的問題,
我很認真,找了許多相關的資料並詢問過代書,
不經一事不長一智,以下"常識",要專心讀完,能長智慧喔!
繼承人順序如下: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(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)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(註一)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註二)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(註一)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,沒有順序之分,但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時,仍有婚姻關係者才有繼承權。
(註二)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子女、孫子女,不分兒子女兒、內外孫,不管女兒有沒有出嫁,不管成年未成年,不管結婚未婚,不管有沒有禁治產,不管有沒有滿一歲,不分親生或收養,不管過世者有沒有離婚,有沒有子女的監護權,有沒有聯絡、往來,通通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。
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,如果您是繼承人,有以下三種繼承方式可選擇: 第一種是法律預設的「概括繼承」原則,也就是身為繼承人的您不做任何動作,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:
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(繼承之標的-包括的繼承)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(債務之連帶責任)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負連帶責任。
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沒有聲請下述的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話,法律就認定直接是「概括繼承」,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,如果繼承的遺產價值一千萬元,但是債務金額卻超過遺產價值,達到二千萬元,此時繼承人若不採取任何行動,其整體財產就會受有一千萬元的損失,不僅繼承到的一千萬元遺產要吐出來還債,還必須再從自己原有的財產再拿出一千萬元來還債,如果不還,債權人會在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(如確定判決、支付命令、本票、抵押權裁定等)後,上門要債,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查封房屋、土地,扣押帳戶存款、薪水。
第二種是辦理「拋棄繼承」:
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(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)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如果繼承人要避免上述結果,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,必須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,「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」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,一般是指次順位的繼承人(如妻兒子女都拋棄,就要通知第二順位健在的死者父母,如父母已死亡或亦拋棄繼承,通知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,以此類推)。二個月的時間很短,在遺族慌亂面對家人的死亡時,很快就會過去,所以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的情況下,全體繼承人一定要把握時間,盡快向死者死亡時住所地的管轄法院辦理,否則時間一過去,繼承人非但得不到遺產的好處,還要背負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,如果金額太大,更可能危及全體繼承人的經濟生活。「拋棄繼承」手續很簡便,不需請他人代勞,各地方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,也可依附件所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,依照各欄位指示填寫,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、如附件所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,後者可以寫一個如附件所附之拋棄繼承聲明書,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,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,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起附在聲請狀上,提交給法院收狀處,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,法院就會給繼承人一個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函,有了這個函文,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,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。
第三種是聲請「限定繼承」
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(限定繼承之意義)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(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)
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
前項三個月期限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
在一個人死亡的時候,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,就算遺族不太清楚,走一趟國稅局,申請一份遺產歸戶明細就知道了,不動產、汽車、存款、有價證券,無所遁形。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的部分,尤其一般民間借貸,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,家人不一定知道,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,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「或有債務」,可能連死者本身都忘記了,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,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。那麼這時候繼承人要怎麼辦呢?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理,似乎太可惜,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,仍有繼承的實益。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,直接概括繼承,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,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。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,叫作「限定繼承」。
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,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,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。以前面例子說明,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,債務金額不確定,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後,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,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,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。「限定繼承」必須在「繼承開始(即死亡時)時起三個月內」,開具遺產清冊,呈報法院,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,以附件所示之限定聲請狀,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及遺產清冊(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明細資料,加上自己所知過世者之債權債務及其他明細資料上所無之財產充之),向法院聲請,然後法院會下裁定,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,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,即可完成「限定繼承」的手續,將可能的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阻絕在門外,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「限定繼承」,全體繼承人都同享「限定繼承」的利益。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,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,或是幫人作保,甚至有沒有跟會,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,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,強烈建議辦理「限定繼承」,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;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,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,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,以絕後患。
- Feb 17 Sun 2008 22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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